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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6-03-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虚假诉讼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其“犯罪之日”是虚假诉讼行为完成且对司法秩序或他人权益造成实际侵害的时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行为通常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若行为人一次性完成,如在一个案件中提交伪造证据并经法院裁判,“犯罪之日”为诉讼程序终结日;若存在连续行为,如在多个案件中重复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则为最后一次行为完成且相关诉讼程序终结日。因此,虚假诉讼罪的追诉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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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虚假诉讼罪追诉时效时,需避免错误操作以免影响追责,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 误将“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起算点:部分人认为追诉时效应从自身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这是错误的。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其追诉时效起算点为行为终了之日,而非权利人知晓之日,此错误认知可能错过追诉时机。
2. 忽视行为的连续状态:若行为人多次实施虚假诉讼,仅以单次行为终了时间计算时效,未认识到连续行为需从最后一次终了之日起算,可能导致对后续行为的追诉时效认定错误,使部分行为因超时效无法追责。
3. 未及时固定行为终了证据:未妥善保存虚假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等证明行为终了时间的关键证据,会导致无法准确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后续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时效是否届满。
若您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对时效起算点或行为状态认定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解答,避免因错误操作影响追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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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追诉时效计算起点,是决定能否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该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是一次性完成的,例如在一个案件中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此时行为终了之日即为该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追诉时效从该日起算。
若虚假诉讼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比如在多个关联案件中连续实施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等行为,或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补充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调解等,追诉时效则从最后一次虚假诉讼行为完成且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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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追诉时效计算,还可能受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导致起算点发生变化:
1. 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继续状态的情形:若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持续实施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例如在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中均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交伪造证据,此时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追诉时效应从该状态结束之日起算,即最后一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并终结相关诉讼程序之日,这会比单次行为的时效起算点延后。
2. 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果在虚假诉讼罪追诉期限内,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中断,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例如,行为人2018年实施一次虚假诉讼,2021年又实施一次,那么2018年行为的追诉时效从2021年起重新计算,这会延长对前次行为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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